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

案底

稍為沒那麼忙碌,看回一些舊聞,關於早前大型遊行,有參與人士往警署自首,承認並沒依從之前申請所做,遊行當日曾觸犯法例等等。肯承認自己行為違法,並甘於承受違法所帶來的後果,這便比較接近我認知中「公民抗命」的定義了。但我卻懷疑,那些走往自首的人,事前並未好好地諮詢過法律意見。


我常跟人說:任何事情的抉擇,不同選項,都各有優點和缺點的,事前想清楚才選擇,選擇後便不要後悔。

每見到這類涉及警力的事,便禁不住想起曾在電台中,聽過一位警察回憶的往事:兩人爭執,初則口角,繼而動手動腳,最後勞動警察到場;警察在現場規勸雙方和解,一人不忿,堅持要回警署報案,取回公道;最後成功告到對方,罪名是「在公眾場所行為不檢」,但既涉及打架,怎會只有一人?結果是二人同判。當年獲判,基本上除了留下案底,可說並沒嚴重懲罰,直至多年之後,兒子舉家移民,自己因有案底,申請不被接受,只能獨自一人留港過活,才知昔日意氣之爭,影響可以多麼深遠。

很多事情,都應尋求專家意見的,有關法律的,更應如是。在旁邊給你免費意見者,萬一出事時,通常卻不是能夠給與你或你的家人具體幫助的人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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